返還租賃物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7653號
TPEV,104,北簡,7653,2016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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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6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消費者協會
法定代理人 鄭余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文祥范呂美麗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7 萬5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2萬29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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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