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6929號
TPEV,104,北簡,6929,201601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北簡字第6929號
原   告 北海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妤
訴訟代理人 張世孟
      廖顯泓
被   告 黑(弓弓)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淑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職權由原告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3,800元及自支付 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陳述:
㈠原告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至4月間派遣泥工、粗工及水 電工數人支援被告承攬之工程,工程點工報酬為203,800元 ,惟被告僅給付工程款80,000元,尚有123,800元工程款未 為清償。
㈡被告請求原告派遣人力前往被告所承包之工程地點支援施工 ,原告並非承攬被告所承包之工程,而是派遣人力支援被告 ,所派遣之人力係受原告之監督與指揮施工。原告所派遣人 力於施工期間,被告皆有指派現場監工主任在場監督與指揮 ,有被告之員工丁榮輝賴泰安盧志韋等人之簽名可明。 原告派遣之人力如何施工、施工是否有瑕疵,被告當天於現 場之監工人員一目了然。若原告派遣之人力施工品質不佳, 被告可選擇當場糾正、修補,亦可選擇終止原告再派遣人力 前往施工,惟原告派遣人力於104年3月9日至4月15日支援被 告施工期間,被告既未提出瑕疵主張,復未主張終止原告繼 續派工,被告臨訟主張原告所派遣人力施工有瑕疵云云,有



違經驗法則,實無可採。
貳、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依其前到場及提出書狀 所為聲明及陳述略以: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
㈠原告從104年1月14日承接被告工程,某部分案件水泥及水電 工程由原告派遣人力施工,師傅工每人每日2,600元,小工 每人每日1,800元,每週付1次工資。惟原告施工品質不良, 104年2月中旬,被告多次向原告要求師傅的專業度及人員素 質,以保障被告要求的品質,原告也答應104年3月份起施工 品質會提升,有錯失會負責任,然原告於木柵萬安街、萬華 康定路、中和民生街等案件,施工品質不佳,要修改、重做 ,導致被告重複支出工程費用,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 ㈡師傅到現場施工品質有瑕疵,現場監工要求改進,時間拖到 工,相對被告又要多付工資,並還要多買材料重做,原本只 須花費1天工資就可完工,被告卻要花費雙倍工資給原告及 雙倍材料費,現場過程施作品質是原告師傅水準的責任,原 告的責任沒做好,是否不應該要被告重複花費工資及材料金 錢。原告派遣人員的施工素質低難道都不需負責嗎等語?參、兩造不爭執與爭執事項: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自104年1月14日起請求原告派遣泥工、粗工及水電工數 人支援被告承攬之工程,師傅工每人每日2,500元,小工每 人每日1,700元,以點工計算按週給付報酬。 ㈡104年3月至4月間派遣泥工、粗工及水電工之點工報酬合計 203,800元,被告已給付報酬80,000元,尚有123,800元報酬 未為給付。
二、兩造爭執事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4年3月至4月點工報酬 123,800元,有無理由?
肆、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與被告間為要派契約關係,被告依約應給付原告點工報 酬123,800元:
㈠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訂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第二條規 定「㈠勞動派遣:謂指派自己僱用之勞工,接受他人指揮監 督管理,為該他人提供勞務。㈡派遣單位:謂從事人力派遣 之單位。㈢要派單位:謂依據要派契約,實際使用派遣勞工 者。㈣派遣勞工:謂受派遣單位僱用,並為要派單位提供勞 務者。㈤要派契約:謂派遣單位與要派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 所訂立之契約。」,。本件原告與被告約定,由原告派遣泥 工、粗工及水電工至被告承攬之工程服勞務施工,被告按每



日點工給付原告報酬,原告與被告間為要派契約關係,應可 認定。
㈡原告主張於104年3月至4月間依被告之勞力需求派遣泥工、 粗工、水電工至被告承攬之工程服勞務施工,點工報酬合計 203,800元,被告已給付80,000元,尚欠報酬123,800元,迄 未給付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請款單及點工簽單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89-136頁),堪信為真正。是被告依約應 給付點工報酬123,800元與原告。
二、被告雖辯稱原告派遣之勞工未具專業素質,施工有瑕疵,致 被告受有損害云云。惟查:
㈠按要派單位基於人力需求,由派遣機構派遣勞工前往要派機 構服勞務,派遣勞工就其所服勞務係受要派機構之指揮監督 ,與承攬契約定作人對承攬人之工作雖有指示之權,惟無指 揮監督權限,並重在承攬人完成一定之工作者不同,派遣機 構與要派機構間並不存在如承攬法律關係般承攬人以勞務完 成之結果為目的,且有須於約定時間內完成一個或數個特定 之工作等條件,是派遣機構並非要派機構之次承攬人,自無 承攬關係瑕疵擔保之適用。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工程僅係人力 派遣而為勞務之供給,非承攬關係,派遣勞工之施工內容皆 依循被告之指示,原告就被告工程不負承攬瑕疵擔保責任。 被告以派遣勞工施工有瑕疵為由,拒絕給付報酬,尚屬無據 。
㈡本件依原告與被告之約定,原告派遣泥工、粗工、水電工至 被告之工程服勞務施工,受被告現場監工人員之監督指揮, 每日工作完畢須經被告現場監工人員簽名確認驗收,如有表 現不好者,由監工人員在簽單上打Ⅴ(勾)或電話告知原告 ,嚴重者不予計工等情,有點工簽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93頁)。被告雖辯稱原告派遣之泥工、水電工未具專業素質 云云,惟依原告派遣勞工之點工簽單上,分別經被告現場監 工人員丁榮輝賴泰安盧志韋按日點工驗收並簽名,均未 記載有表現不佳之情。證人即被告工地監工丁榮輝雖於本院 證述現場發現施工瑕疵,有告知原告人員廖顯泓,也有要求 勞工改善、修改,但後來工人沒有修改等語(見本院卷第80 -81頁),然查,派遣勞工之服勞務係受要派單位之指揮監 督,被告監工人員未當場命派遣勞工修改瑕疵,尚難歸責於 原告,且依證人丁榮輝證述「「我跟證人廖顯泓聯絡,會跟 證人廖顯泓講哪裡做不好,哪裡有缺失的部分,證人廖顯泓 都是在電話中跟我說好,會請工人改進。之後,過一陣子去 看,有些工作的缺失還是存在,證人廖顯泓都會跟我提到, 如果哪個工人做不好,就請那個工人不要再過來。有時候,



做工作的人都會再給一次機會,因為工人的生活都不是很好 過,甚至有的工人會跟我們講說身上沒什麼錢,看公司或我 可否借一點錢,當然我們也會先拿個一、兩佰元給他們去買 個便當吃或飲料喝,所以叫我直接請工人回去,實在很難跟 工人開口,畢竟工人已經做半天了,請他們直接回去不要做 ,說實在很難開口,所以會一直給他們機機會去改進。」( 見本院卷第80-82頁);及證人賴顯泓證述「證人丁榮輝跟 我陳述的部分我確實有叫工人改善,且我也跟證人丁榮輝講 ,如果工人施工不行的話,下班點工單就不要簽,我看點工 單簽了,我看證人丁榮輝有到現場去驗收,我的點工單上也 有請我的工人確實填寫工作內容,這個是工人把點工單交回 來,沒問題了,我才發工人薪水。」等語(見本院卷第82 -83頁),被告既給與派遣勞工改進機會,而於點工簽單上 簽名驗收,復未拒絕原告派遣之勞工,而繼續使用該派遣勞 工,可認被告同意原告派遣勞工之素質,並已受領原告派遣 勞工之勞務給付,被告嗣後以原告派遣之勞工未具專業素質 ,施工有瑕疵等為由,拒絕給付點工報酬,核屬無據。 ㈢另證人丁榮輝雖證述證人廖顯泓在104年農曆過年後到被告 公司請款,因在萬盛街的工地做不好重做的部分,證人廖顯 泓表示願以其薪資墊付補償2萬元,剩下尾款的部分被告再 支付給原告云云,為證人廖顯泓所否認,又被告得否扣補點 工報酬,乃原告與被告間之契約關係,證人廖顯泓似無以其 個人薪資扣補之必要,被告此部分抗辯,尚難採取。三、綜上所述,原告依要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點工 報酬123,8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4年5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陸、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 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柒、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 計 1,33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1/1頁


參考資料
黑(弓弓)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海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