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3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慶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海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貴琳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2萬373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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