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3353號
TPEV,104,北簡,3353,2016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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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3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慶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海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貴琳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2萬373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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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烽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