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4145號
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愛玉、吳典澄(即吳富銘)間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6 萬65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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