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14111號
TPEV,104,北簡,14111,2016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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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北簡字第1411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吳玉玲
被   告 熊俊堯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北簡字第1411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5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105年1月28日下午5時在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李宜娟
                 書記官 張閔翔
                 通 譯 簡心怡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叁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在卷可稽,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2月7日與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公司名稱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授信額度最高以新臺幣 (下同)6萬元為限,嗣變更為最高以100萬元為限,以原告 所發之現金卡為工具並開設相對帳戶循環動用,迄今尚積欠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影本、契約條款變更約定書、利息餘額查詢、 交易記錄一覽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認真正。 雖被告辯稱現無力償還云云,縱被告辯稱現無力清償一節屬 實,然此屬履行能力問題,不影響其依約所負之清償責任。 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張閔翔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合 計 2,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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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