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0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茱絨
訴訟代理人 林詩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鄭淑玲
林蔡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伍萬伍仟柒佰伍拾肆元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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