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另購機票費用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消簡字,104年度,14號
TPEV,104,北消簡,14,2016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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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北消簡字第14號
原   告 周瓊淵
訴訟代理人 趙淵坤
被   告 大陸商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瑩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林宗憲律師
      張克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另購機票費用等事件,於民國105 年1 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9日下午5 時在臺灣臺北方法院臺北簡易
庭第4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胡宏文
                書記官  賴敏慧
                通 譯  吳亞恬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4 年1 月10日向被告購買如附表所示 胡志明市/ 上海來回機票3 張(下稱系爭機票),惟被告因 回程航班銷售不佳取消,未盡通知義務,致伊按原定航班時 間即104 年5 月16日抵達上海埔東機場,始悉上情。雖經其 安排當天住宿機場附近旅店,並安排伊搭乘越南航空公司翌 (17)日班機,惟該航班僅剩商務艙座位,伊不得已另購3 張商務艙機票前往目的地胡志明市,支出新臺幣(下同)5 萬9,351 元,被告應依民法第227 條規定如數賠償;又被告 依定型化契約條款片面規定消費者應同意其變更航班,卻不 同意消費者更改航班日期,有違誠信,顯失公平,違反消費 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1條、第12條之規定,係屬無效 ,伊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另購機票,被告應依消保法第51 條之規定給付懲罰性賠償金24萬元等情。爰依民法第227 條 規定、消保法第51條規定求為命被告給付29萬9,351 元及自 104 年5 月16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二、被告則以:原告與訴外人周錦文、Le Tam等3 人於104 年1 月10日於伊公司臺灣官方網站購買系爭機票,並提供電子郵 件信箱帳號(BALA-520@YAHOO .COM .TW ,下稱系爭電郵信



箱)、手機號碼0000000000(下稱系爭電話號碼)作為聯絡 方式。依兩造間網路購票契約及伊公司旅客、行李國際運輸 總條件第9.1 條約定伊公司保有於客票售出後更改航班時刻 之權利(下稱系爭條款),係考量航空運輸業之高風險及不 可預測性,並無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情事。嗣伊因故將 系爭機票回程之104 年5 月16日21時55分MU28 1航班調整為 翌(17)日21時55分,旋依原告提供上開聯絡方式,先後於 同年2 月25日、4 月15日以電子郵件、電話方式通知航班異 動事,已善盡通知義務。詎原告仍按系爭機票回程原定航班 時間抵達機場,應係原告誤記航班時間所致,伊公司考量原 告年齡及服務宗旨,遂安排原告住宿一夜,並搭乘伊公司 104 年5 月17日21時55分之MU281 航班,然原告拒不搭乘, 並自行購買越南航空公司VN523 航班商務艙機票,難認有可 歸責於伊之事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其向被告購買系爭機票,因回程航班時間變更,遂 另購越南航空公司機票共支出5 萬9,351 元等情,業據提出 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購買系爭機票明細、購買越南航空 公司機票付款證明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4 至7 頁),復為 被告所不爭,堪信為真。至原告主張:因被告違約任意更改 航班,未善盡告知義務,致其受有損害云云,則為被告所否 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 ,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推定其 顯失公平,消保法第12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利用被告之臺灣官網訂購系爭機票,依卷附被告網上購票須 知記載:「旅客在網上購票必須遵守…《東航旅客、行李國 際運輸總條件》…並對網上購票的各項內容負責」等旨(見 本院卷第36頁),系爭條款約明:「東航盡最大努力按照在 旅行之日公佈的航班時刻,合理的運輸旅客及其行李。東航 在接受旅客的定座或/ 和購票時,將告知旅客航班時刻,並 在旅客的客票上列明。在客票售出後,東航可能會更改航班 時刻。東在客票售出後,東航可能會更改航班時刻。東航將 根據旅客提供的有效聯繫方式通知旅客航班時刻的變更。旅 客不能接受東航對航班時刻做出變更,並且東航無法為旅客 安排其可以接受的替代航班,旅客可按照本條件11.4“非自 願退票”的規定辦理退票」等詞(見本院卷第39頁),則被 告自有權於系爭機票售出後更改航班。原告雖主張:系爭條 款有違誠信,顯失公平,依消保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為無 效云云。惟:航空運輸業為確保飛航安全,應考量機組人員 、機械、技術、後勤支援、天氣等諸多人為、非人為或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並綜合該業者全體航班及載客量等一切情形 安排航班運送旅客。系爭條款雖規定被告於必要時有權變更 航班,亦同時規定被告應提前以合理有效方法通知旅客,並 輔以安排其他航班或退票等措施,以兼顧旅客權益,並無違 反平等互惠原則;系爭條款既載明於被告臺灣官網運輸條件 中,原告於購票前應已詳閱相關內容,自難諉為不知;參以 被告提出長榮航空公司中華航空公司、復興航空公司等國 籍航空公司亦有相類似運送條款(見本院卷第42、44、47頁 ),復查無系爭條款有消保法第12條或民法第247 條之1 各 款情形,是原告主張:系爭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 失公平,應屬無效云云,即非可採。
㈡又依卷附被告臺灣官方網頁資料記載:「購票人必須提供真 實、詳盡及準確的資料,若資料有任何變動,須及時更新。 如果因購票人提供的資料有任何不真實、不準確而致使本公 司、乘機人或購票人及其它方面受到任何損失,均由該購票 人承擔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購票人在網上訂票時,必 須如實填寫乘機旅客的相關個人資料和聯繫方法,如因資料 不清或不詳造成購票後的一系列經濟損失,其損失由購票人 承擔」等詞,有被告臺灣官方網頁之網上購票須知可考(見 本院卷第36頁),系爭條款亦規定,被告如有更改航班必要 時,僅需按購票者事先留存聯絡資訊通知即為已足。被告抗 辯:分別於依原告提供上開聯絡方式,先後於104 年2 月25 日、同年4 月15日分別以電子郵件、電話方式通知航班異動 事,並由蕭姓男子接聽該通電話等情,業經提出原告訂票記 錄、電子郵件通知記錄、電話通知語音檔及譯文等可稽(見 本院卷第31至35頁),且經證人即被告負責臺灣官網售票業 務員工杜宇萱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71頁反面至72頁),原 告既不否認訂票記錄上系爭電話號碼及系爭電郵信箱為其子 所有,並陳稱:「被告所打的電話,應該是打到原告兒子在 越南開設的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62、72頁),顯然被告 已按系爭機票購票者或原告預留聯絡方式,踐行系爭條款所 定程序,事先通知航班異動資訊,應得類推適用民法第94條 、第95條第1 項規定,於該觀念通知達到原告或系爭機票購 票人支配範圍,置於彼等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即 為達到,不問原告或購票者閱讀該電子郵件與否,亦不問接 聽該電話之蕭姓男子事後是否轉知原告或購票者,該通知即 可發生效力。原告空言主張:被告變更系爭機票回程航班, 未事先通知云云,亦無足採。
㈢本件被告有權異動系爭機票記載之航班,並已依系爭條款踐 行事先通知義務,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縱原告未閱讀該電子



郵件,接聽電話之蕭姓男子未轉知其航班異動資訊,仍難謂 被告有何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亦無故意或過失可言。是原告 依民法第227 條請求被告賠償另購機票所受損害5 萬9,351 元,並依消保法第51條規定請求給付懲罰性賠償金24萬元, 均無憑據。至原告得否依系爭條款及東航旅客、行李國際運 輸總條件辦理非自願退票,非本件審理範圍,附予敘明。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27 條、消保法第51條規定,請求 被告給付29萬9,351 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敗訴 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 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 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賴敏慧
法 官 胡宏文
附表:
┌──┬───┬───────┬────┬───────┐
│ │班次 │出發日期 │出發時間│出發地/目的地 │
├──┼───┼───────┼────┼───────┤
│去程│MU282 │104 年5 月5 日│1:55 │上海/胡志明市 │
├──┼───┼───────┼────┼───────┤
│回程│MU281 │104年5月16日 │21:55 │胡志明市/上海 │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
合 計 3,200元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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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陸商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陸商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榮航空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航空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