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4年度,3499號
TPEV,104,北小,3499,2016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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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3499號
原   告 李其澤
被   告 王嘉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而被告之 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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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