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4年度,3310號
TPEV,104,北小,3310,2016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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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33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誠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正資
產風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應給付被上訴人
新臺幣(下同)4 萬1,421 元及其中3 萬7,160 元自94年10月18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
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之利息部分全部上訴,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未
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
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等事項,並依同法第436 條
之24第2 項、第436 條之25之規定,命予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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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產風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風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