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3276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俊強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俊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被 告 葉于皓即寰宇廣告整合行銷實業社(原名鴻貿光電
貿易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九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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