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979號原 告 徐瑋玟被 告 藍森豪即藍森豪建築師事務所被 告 吳重台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16日下午15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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