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4年度,2979號
TPEV,104,北小,2979,2016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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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979號
原   告 徐瑋玟
被   告 藍森豪即藍森豪建築師事務所
被   告 吳重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16日下午15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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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