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97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馬志勝
複 代理 人 黃富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茂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捌
佰叁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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