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4年度,328號
TCBA,104,訴,328,2016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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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8號
原 告 林俊宏
被 告 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郭競澤
訴訟代理人 詹智能
吳玟宜
黃進科
參 加 人 林正崑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
同)105年1月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105年2月3日上午9時10分於
本院第4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張 升 星
法 官  劉 錫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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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