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中調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張月豐即尹宜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尹柏鈞即尹宜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尹柏翔即尹宜誠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黃秀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 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第19 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10條第2 項、第2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係請求塗銷相對人等人間就坐落宜 蘭縣宜蘭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 抵押權設定登記之物權行為,屬因不動產而涉訟。再相對人 等人之住所地,分在臺中市及新北市轄區內,非屬同一法院 管轄,但有上述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之共同管轄臺灣宜 蘭地方法院,揆之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 系爭土地所在地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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