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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56號
TCEV,105,中補,56,2016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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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56號
原   告 晉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俊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0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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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越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