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56號
原 告 晉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俊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0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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