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33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李裕吉
被 告 陳惠紅
陳00
陳00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惠紅、陳00、陳00間請求回復原狀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8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下列事項:
㈠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為臺中市○區
○○街00○0號12樓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㈡查報本件全體被告之真正姓名及住居所,併提出被繼承人「
黃尋之」之全體繼承人及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除戶戶謄
本、全體繼承人及本件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
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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