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19號
TCEV,105,中補,19,2016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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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9號
原   告 陳俞廷
      楊大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奕勝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71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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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