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8號
原 告 岱怡物業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岳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孫國彰間請求給付
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20,8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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