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18號
TCEV,105,中補,18,201601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8號
原   告 岱怡物業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岳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孫國彰間請求給付
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20,8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岱怡物業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