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6號
原 告 陳瑞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蓮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0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254,8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