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推廣費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5年度,70號
TCEV,105,中簡,70,201601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70號
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瑞穎
被   告 亞沃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推廣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東森YOYO幼兒園異業合作合約書」第 10條約定兩造同意雙方如有訴訟爭議,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合約書在卷可證。是兩造就本件契約 之涉訟,顯已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從而,本院就本件訴訟無管轄權,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1/1頁


參考資料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沃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