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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5年度,107號
TCEV,105,中小,107,2016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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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107號
原   告 埔里家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利貞
被   告 蘇麗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 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日以104年度 中補字第270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500 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12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件 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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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