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中調字第5263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勝宇等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黃綺華應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並將系爭土地回復原本之狀態等語。惟本件調解之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 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 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 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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