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司中調字,104年度,5208號
TCEV,104,司中調,5208,2016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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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中調字第520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麗卿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詹麗卿詹○○應依民 法第244條規定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建物, 於民國100年1月4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以塗銷,並登記為相對人詹麗卿詹○○公同共有等語 。惟本件調解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 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 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 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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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