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中調字第519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禹雯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朱禹雯等應依民法第24 4條規定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等不動產, 於民國103年2月12日所為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等語。惟 本件調解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 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 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 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 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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