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中調字第4779號
聲 請 人 于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及相關必要文件,本件聲請調解事件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9,27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之規定,應徵收之聲請費為1,000 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 元,併提出家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之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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