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807號
原 告 陳愉悧
被 告 陳建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文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200元
(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房屋現值,該現值本院依職權向地方稅
務局函查為63,000元,併計另請求被告給付之已到期租金34,200
元,合計為97,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