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4年度,3631號
TCEV,104,中小,3631,2016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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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3631號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訴訟代理人 周季楓
      王一如
被   告 陳芷妤即陳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每月依上開金額加收千分之二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3月3日向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板信銀行)申請現金卡貸款等,分別 約定利率以年息百分之11計算(代償服務約定事項)及按年 息百分之17計算(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前者如有遲延給 付,除應計付利息外,須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 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後者則應另按月加計依核准貸款額 度千分之2計算之逾期違約金。詎被告自上開貸款核撥後, 至94年6月20日起即未履行繳款義務,尚各積欠本金46850元 及31591元(另有利息及違約金未繳,含本金合計各為49225 元及31831元)未為清償,而板信銀行業於94年6月21日將上 開債權讓與原告,且以公告通知被告而生效力等情,業據提 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流水帳務明細查 詢畫面、債權讓與通知書及登報公告等影本為證,又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任何爭執事項,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 真正。從而,原告依信用卡等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78條及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60元(含訴訟費用1000元及公示 送達登報費6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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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