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2473號
原 告 陳香如
被 告 SHINTAKU MICHIO(中文姓名:新宅道夫,日本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1月起任職於清新飯店並擔任經 理,原告則為被告之秘書,被告自任職時起即陸續向被告借 款,共計新臺幣(下同)84,333元,詎屆期後被告均未依約 清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簡訊紀錄、信用戶授權付款同意書 、信用卡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 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認 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 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