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1號原 告 張錦雲被 告 徐維新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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