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314號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禇丹明訴訟代理人 周思妤被 告 邱瑞章訴訟代理人 黃燕光律師複 代理人 朱錦河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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