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307號原 告 陳玉鄰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被 告 黃火炎 黃金鐘 黃金維 黃玉琴 温黃義妹 黃金艦 彭黃玉燕 范黃燕嬌 黃金波 黃燕梅 黃邱菊妹 黃耕榕 黃文慶 黃秀蓮 黃玉連 黃銀妹 黃金宦 黃銀珠 范振貴 范振烟 范振原 梁范鳳英 范振斌 李范秀英 范竹英 范鈺英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