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04年度,296號
CPEV,104,竹北簡,296,2016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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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296號
原   告 彭及臺
被   告 顧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
12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受有侵害之危險,此項危險得 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 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 有其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紙(下稱系爭5紙本票),向本 院聲請本票裁定,並經准予強制執行等情,有本院104 年度 司票字第718 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原告既否認系爭本票債 權存在,堪信兩造就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且原告 在私法上之地位受侵害之危險得以確認之訴排除之。參諸上 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於法有據,合先敘明。二、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執有其簽發之系爭5紙本票,經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1 8 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兩造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 上開本票係其向地下錢莊王先生、廖先生、藍代書等人借貸 時所簽發,部分票面金額係加倍填寫。其母親於民國104年6 月間過世後,訴外人即其配偶顧鳳鳳發現其積欠錢莊高利貸 ,遂主動清償其債務,然未將系爭5 紙本票交付予原告。其 則將坐落新竹縣○○○段000 地號土地出售後以價金交付予 其妻、或將上開土地贈與訴外人即其女彭玉慧等方式還款。 為此,依法提起本訴,並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 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係其姐夫,因在外積欠地下錢莊款項,遂開立系爭5 紙 本票。嗣其姐姐即原告之配偶顧鳳鳳恐原告遭非法討債,乃



央請其將系爭5 紙本票贖回,此亦為原告所不否認,詎原告 竟不識彼等一片苦心,非但拒絕還款,尚指控本票金額有偽 造情事。
㈡其為清償原告上開債務之人,而非其姐姐顧鳳鳳,故原告應 給付系爭5 紙本票所載金額予被告等語置辯,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向地下錢莊借貸而簽發系爭5 紙本票一情,為兩造所不 爭,並有系爭5 紙本票足憑,堪信為真。原告以其與被告間 無何債權債務關係為由,主張被告就系爭5 紙本票債權不存 在等語,是本件爭點如上,析述如下。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票據債務人不 得以自己與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 法第5 條第1 項、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 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 ,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 亦有明文。經查:
⒈兩造非直接前後手關係,揆之上開規定,原告主張兩造無債 權債務關係、部分票面金額係加倍填寫等語即屬無據。 ⒉佐以證人即原告配偶顧鳳鳳於本院結證:伊與原告分居10幾 年,不知道他在外面的情形,是伊婆婆於104年6月間往生時 才有聯絡,他兒子說原告欠很多錢。難怪伊當時接到錢莊的 電話。原告請伊幫忙還錢,但伊在幼稚園上班,沒有這麼多 錢,故伊弟弟即被告出面清償等語(見本院卷第11-12 頁) ,足徵被告陳稱係其代為清償原告積欠債務而取得系爭5 紙 本票應屬可採。是被告取得系爭5 紙本票亦無票據法第14條 所示之情。
⒊另原告主張將坐落新竹縣○○○段000 地號土地出售後以價 金交付予其妻顧鳳鳳、或將上開土地贈與訴外人即其女彭玉 慧等方式清償顧鳳鳳一情,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上開 主張,即難可採。
㈢綜上,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四、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核與前揭判斷不生影響,無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竹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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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到 期 日 │ 本票號碼 │
│ │ (民 國) │ (新 臺 幣) │ (民 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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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4年5月6日 │ 20,000元 │ 未 載 │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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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04年3月30日 │ 30,000元 │ 104年3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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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4年2月12日 │ 100,000元 │ 未 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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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04年2月4日 │ 100,000元 │ 未 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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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4年1月20日 │ 100,000元 │ 未 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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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