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北交簡字,104年度,1129號
CPEM,104,竹北交簡,1129,2016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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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129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家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99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家緯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證 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論罪:
被告沈家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罪。
㈡科刑:爰審酌被告未領有普通自小客車駕駛執照,在服用酒 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酒精濃度高達每公 升0.68毫克,仍貿然駕車上路,且行至新竹縣湖口鄉東成街 與中山路3 段交岔路口時,因不勝酒力,操控失當,擦撞田 早妹停放該處路旁之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嚴重危及 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 ,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素行、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9972號
被 告 沈家緯 男 1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湖口鄉○○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家緯於民國104 年9 月27日下午10時許,在新竹縣新豐鄉 青埔村其老家內飲用啤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 升0.25毫克,仍於翌(28)日上午2 時至上午3 時35分間之 某時許,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劉家瑞沿新竹 縣湖口鄉東成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欲返回新竹縣湖口鄉○ ○路0 段000 號其住處。於104 年9 月28日上午3 時35分許 ,其行經新竹縣湖口鄉東成街與中山路3 段交岔路口,欲右 轉進入中山路3 段時,因不勝酒力,操控失當,擦撞田早妹 停放該處路旁之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嗣經員警據報 前往處理,並測得沈家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8毫 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沈家緯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田早妹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符合,並有警員蘇育霆10 4 年9 月28日職務報告、竹北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及㈡、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各 1 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影本2 份、本署公務電話紀錄單2 份、現場及車損照片6 張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已臻明確, 被告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服用酒類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9 日
檢察官 陳中順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綠堂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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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