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翁正順
代 理 人 陳以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債務 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 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 生聲請前 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 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8條、第6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4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具狀聲請更生,惟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 如附表所示資料,爰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3年1月起迄今之每月所得來源及其數 額之證明文件(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等,須由 任職公司或機關出具證明文件,並檢附完整清晰、補登資料 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如有所得稅資料 清單、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資料應一併提 出)。
二、聲請人應說明現所從事之職業及平均每月收入,並提出任職 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並須提出完整清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 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
四、聲請人應提出證明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 、有線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勞健保費、房屋租金等
)之繳款單、繳費收據、房屋租賃契約書或租金繳納證明等 。如聲請狀內先前所附兩年內必要支出欄位需增補,請再次 提出必要費用之計算方式及其說明。
五、聲請人應提出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聲請人本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康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3 及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申請日須 於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請說明配偶吳秋紅現有無工作或資力,是否受聲請人扶養? 又為何孫翁紹凡、翁紹華亦由聲請人扶養,而非聲請人之子 女扶養(如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渠等受聲請人扶養及每月每人扶養費7000元 之證據為何,請併提出。
七、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八、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 (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如對他人有債權,應陳報債務人姓名、地址、債務總 類、數額及債務發生原因。
十、聲請人應提出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 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 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調解而不成立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