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潮州簡易庭(刑事),潮秩字,105年度,2號
CCEM,105,潮秩,2,2016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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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潮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
被移送人  蘇鵬元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5年1月26日以東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鵬元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危險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104年12月21日15時5分許。 (2)地點:屏東縣琉球鄉○○路0號(夢幻漁村民宿)前。 (3)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信號彈1枚。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5頁背面)。 (2)證人蔡陽春(即夢幻漁村民宿業者)於警詢中之證詞。 (3)照片2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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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