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4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全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69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全毫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桃紅色錠劑貳顆(含有第二級毒品MDA ,驗餘淨重合計零點肆陸肆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