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47號
原 告 戴賢培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0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7,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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