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4號
原 告 王美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自立、謝曜嶸(原名蔡銘峰)、曾致堅、陳倩
玉、蘇易翔(原名蘇浩偉)、汪建和、郭仕女、李徽邑、張昌平
、謝華霖、林佳瑞、卓振裕、黃財賢、陳宏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4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