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5年度,4號
TYEV,105,桃補,4,2016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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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4號
原   告 王美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自立謝曜嶸(原名蔡銘峰)曾致堅、陳倩
玉、蘇易翔(原名蘇浩偉)汪建和郭仕女李徽邑張昌平
謝華霖林佳瑞卓振裕黃財賢陳宏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4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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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