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22號
原 告 彭成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承志、古允揚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