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5年度,19號
TYEV,105,桃補,19,2016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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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19號
原   告 余武治
被   告 林怡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98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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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