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4年度,688號
TYEV,104,桃簡,688,2016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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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688號
原   告 吳忠信
被   告 莊明輝
訴訟代理人 葉柏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2 月1 日下
午15時49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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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