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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4年度,652號
TYEV,104,桃簡,652,2016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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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652號
原   告 孫淑麗
訴訟代理人 洪百其
被   告 騰祥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蒼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8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張蒼祺」、「張艙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蒼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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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祥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