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4年度,156號
TYEV,104,桃簡,156,2016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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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簡字第156號
原   告 李來居
訴訟代理人 王柏棠律師
被   告 菁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國台
被   告 吳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居住在位於豪情世家社區(下稱系爭社區) G 棟(下稱系爭大樓)內、訴外人王亞甄所有之門牌號碼桃 園市○○區○○○街00號10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被 告菁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菁英公司)受系爭社區委任 ,提供保全及管理維護之服務,被告吳禎文為被告菁英公司 之員工,擔任系爭社區保全人員。被告吳禎文於民國103 年 7 月9 日晚間7 時許,因系爭社區住戶反應家中停水,遂至 系爭大樓地下室察看水塔情形,發現揚水馬達無法自動抽水 至系爭大樓頂樓水塔,即改以手動打開抽水機馬達,惟被告 吳禎文打開抽水機馬達時,未依手動操作抽水機馬達之程序 (即檢查地下水池量,如存水量低於沈水馬達表面,不得手 動操作,且手動操作不得超過25分鐘),造成頂樓水塔滿水 後溢出,系爭房屋並於同日晚上9 時許,突有大量流水自冷 氣排水管流出,造成客廳淹水,致牆壁污漬、櫥櫃及如附表 所示之物品(下稱系爭物品)受損。原告因此受有支出修繕 工程新臺幣(下同)159,500 元及系爭物品價值減損35,888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合計195,388 元之損害。又被告 菁英公司為被告吳禎文之僱用人,應對被告吳禎文前開執行 業務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另王亞甄於本件淹水事故發生 後,已將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為此,爰依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 給付原告195,38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吳禎文以手動操作揚水馬達後,並於20分鐘 內關閉手動鈕,均符合操作說明程序,故被告吳禎文不具故 意或過失行為,且系爭大樓頂樓並未發生淹水,其他住戶亦 無反應有淹水之情事。又系爭房屋冷氣排水管是否與系爭大



樓頂樓排水管相通,顯有可疑,縱認被告吳禎文未依操作程 序開啟並關閉揚水馬達,亦無法遽認與系爭房屋淹水有相當 因果關係。退步言之,鈞院認原告請求有理由,惟原告未將 冷氣排水管封死,且其於發生淹水時,應將系爭家具移置高 處或以水桶接水已減少損失,是原告就損害發生及擴大與有 過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吳禎文為被告菁英公司之員工,被告吳禎 文於前揭時間前往系爭大樓以手動方式將揚水馬達開啟,且 系爭房屋發生淹水,且王亞甄於已將系爭房屋內物品之損害 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等情,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菁英 駐衛保全服務契約書、菁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契約、債權讓 與契約書及房屋淹水照片為證,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 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受僱 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及第18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 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 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 責任(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28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 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 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 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 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 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 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 果關係(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2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吳禛文將地下室水塔揚水馬達開啟,造成 系爭房屋淹水等情,為被告所否認,原告自應就地下室水塔 揚水馬達開與系爭房屋淹水有相當因果關係之有利於己之事 實,負舉證之責。
㈡經查,證人董治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當時受僱被告菁英 公司,當時被告吳禛文為夜間警衛,事發當天被告吳禛文有 向我報告有住戶打電話來說沒有水,他就打抽水機轉成手動 ,後來他又和我報告系爭房屋有發生淹水情事等語(見本院 卷第116 頁反面及第117 頁)。復證人蕭勝謀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我曾在102 年至103 年間,幫原告裝潢系爭房屋,事 發當天晚上10時許,原告打給我說他家淹水,請我過去察看 漏水原因。我進去系爭房屋時,客廳已經淹水約1 至2 公分 ,其他房間也有水淹進去,冷氣排水管已經沒有在流水,但 是排水管附近都是濕的。後來原告、被告僱用之保全人員與 我一同上去系爭房屋頂樓察看原因,發現頂樓露天部分有淹 水,當日沒有下雨,我發現水塔溢水管一直在滴水。我有詢 問保全人員為何淹水,他回答我他有到地下室開揚水馬達, 把水打到頂樓,但忘記關掉,到有人通知他淹水他才想起來 。所以他就立即把水泥將雨水排水管填起來,我當時實際丈 量,判斷此封住雨水排水管的位置與系爭房屋冷氣排水管位 置為相對位置,故做它們是相通的判斷。況一般各樓層冷氣 排水管是相通的,並與大樓雨水排水管、陽台排水管連接, 而且大樓在設計時,會計算雨水流量以供排水,只要雨量太 大,冷氣排水管也有可能溢水等語(見本院卷第125 頁反面 至第128 頁),足認被告吳禛文確實有開啟揚水馬達,且系 爭大樓頂樓確實有發生淹水之情事,而證人蕭勝謀雖有實際 丈量雨水排水管及系爭房屋冷氣管相對位置,並依一般大樓 設計模式與個人經驗加以推論前揭雨水排水管與系爭房屋冷 氣管相連接,然其並未實際檢測,亦未提出檢測標準及依據 ,並無法直接證明系爭大樓頂樓雨水排水管與系爭冷氣管相 通,是證人蕭勝謀逕自以相對位置推論系爭大樓頂樓雨水排 水管與系爭冷氣管相連接,顯值堪疑。本院無法依此遽認吳 禛文將地下室水塔揚水馬達開啟,造成系爭大樓頂樓淹水與 系爭房屋淹水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此外,原告復未能舉證以 實其說,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 人連帶 負賠償責任,要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既無法舉證證明被告吳禛文將地下室水 塔揚水馬達開啟與系爭房屋淹水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 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 人連帶給付195,388 元 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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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受 損 物 品 │數量│ 減損價額 │
│號│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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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OS-818IV uDivine App按摩椅- 咖啡(110V)│ 1 │ 27,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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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國iRobot New Roomba 571 第五代中文 │ 1 │ 2,2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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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DYSON無頁風扇07 │ 1 │ 3,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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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提琴 │ 1 │ 3,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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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35,8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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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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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菁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