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282號
原 告 謝玉輝
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被告蕭玉珠之年籍資料,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44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1 款、但書亦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將「蕭玉珠」列為 被告,然未記載被告蕭玉珠之年籍資料,且未提出如主文所 示之資料文件,致本院無從特定原告起訴的對象及其當事人 能力,是本件原告應查報被告蕭玉珠之年籍資料,並提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核原告書狀程式及起訴有上述欠缺,但其情形可以補正,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