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4年度,985號
TYEV,104,桃小,985,201601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小字第985號
原   告 麗寶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秀麗
訴訟代理人 白哲宇
      王鋐鈞
被   告 黃宏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3 月11日下午13時5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