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小字第985號原 告 麗寶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秀麗訴訟代理人 白哲宇 王鋐鈞被 告 黃宏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3 月11日下午13時5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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