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小字第508號原 告 毛顯剛訴訟代理人 黃麗芳被 告 潘佩琪訴訟代理人 蘇紋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2 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