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4年度,1643號
TYEV,104,桃小,1643,2016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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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小字第1643號
原   告 陳瓊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欣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5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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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