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勞簡字,104年度,23號
TYEV,104,桃勞簡,23,2016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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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勞簡字第23號
原   告 陳玹嬅
訴訟代理人 蔡宜蓁律師
被   告 簡振輝即振生醫院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
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3 月14日下午15
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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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