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勞簡字第23號
原 告 陳玹嬅
訴訟代理人 蔡宜蓁律師
被 告 簡振輝即振生醫院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
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3 月14日下午15
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