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6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林志淵
鄭資華
陳歆劼
被 告 胡文慶
胡文龍
胡慧育
胡木英
藍胡秀碧
胡培安(原名胡培淵)
胡文雄
林宏偉
林志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2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附表一之「2.遺產項目:建物部分」之建物門牌所示「桃園市○○區○○村00鄰○○00號」之內容,應更正為「桃園市○○區○○村00鄰○○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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