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242號
上訴人即原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雅琳、周文勝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瓊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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